2025反洗钱反恐融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意见征求稿的解读

  • 2025-07-23 2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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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反洗钱监管领域带来了多项重要变革。新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洗钱上游犯罪的类别,将反洗钱的范畴从预防洗钱犯罪扩展至遏制相关违法活动,还把“风险为本”的方法论提升至法律层面,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了解客户及其业务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反洗钱风险管理能力,合理配置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向风险较高的环节。

新法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纳入处罚范围,凸显了国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同时,大幅强化了社会公众的反洗钱义务,全文13处提及“单位和个人”,远超旧法的3处。此外,新法还引入了市场主体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制度,将客户身份识别升级为客户尽职调查,制定了中国版的金融制裁名单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清单,加强了反洗钱国际合作,扩大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权,并加大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尽职免责”原则。

新反洗钱法下,监管处罚细则的强化

具体到监管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详细列举了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处罚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制定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未按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应当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金融机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则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情况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同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以警告或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任职资格。若犯罪收益通过本机构或涉嫌恐怖金额不足1000万,将处5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则处以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不过,若董高监能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则可不予处罚。

新法第五十三条针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则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则对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未按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或泄露信息、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或调查、篡改伪造或删除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等行为,规定了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情况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责令停业整顿。

新反洗钱法下的处罚细则这里不一一列举,但由此可见,新反洗钱法从内控管理、大额可疑报告、客户洗钱风险管理、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受益人管理、信息安全、反洗钱监管管理、特别预防措施等八个方面构建了全面的处罚体系。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更好实施,2025年度内还将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制定。

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已经对外公布,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8月15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解读

为配合新反洗钱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发出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可疑交易甄别时限、业务监测要求、数字人民币业务执行、重点可疑报告抄报、资料保存年限等方面做出调整,同时新增部分管理办法并删除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 条款修订内容

1.第十四条:明确金融机构需对人工分析、识别、确认或排除可疑交易工作设置合理时限。

2.第十七条:将“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修改为“抄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

3.条款序号调整与内容修改

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确保交易监测工作覆盖所有客户及各项金融业务、各个业务办理环节。

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一款改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修改为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其他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数字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在人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必要时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进一步了解相关客户及交易的风险状况,确保可疑交易判断与客户尽职调查内容相互验证。发现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划分、动态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信息。

(三) 删除条款

删除原第十八条,该条款原规定金融机构需对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等与名单相关的内容。

可以看到,为配合新反洗钱法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核心趋势体现为全面提升反洗钱监管效能与覆盖面。重点在于:强化时效性,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为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设定合理时限;深化风险为本原则,显著提升客户尽职调查层级,强调可疑交易判断需与尽调内容相互验证,并需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必要时采取风控措施;追求监测全覆盖,严格要求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单位整合信息,确保覆盖所有客户、业务及环节;延长存证周期,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的保存年限明确为至少10年;拓展监管外延,明确将数字人民币业务纳入可疑交易报告框架,并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需按规定履行监测分析义务,体现了对新兴业态和数字化金融能力的同步监管要求。

此次修订旨在构建更严密、高效且适应金融创新的反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解读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3号修订意见较多,简而概之,修改主要集中在: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总体要求: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搭建系统、指定牵头部门、根据规模配备人员、开展培训宣传工作、通过审计进行监督落实、金融机构负责人负责有效实施。

三是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高风险强化、低风险简化、及时调整控制措施;将洗钱和恐怖融资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四是岗位人员管理:通过培训、考核等内部管理措施,确保各部门、各级机构和业务条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人员准确掌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是明确业务部门职责: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面的内控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细化各业务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承担直接职责,嵌入业务部门合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中,完善尽调和管理措施。

六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及时优化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

七是明确信息共享的机制和程序,确保其分支机构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

八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

九是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金融机构提供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信息,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十是《反洗钱监管提示函》要求答复的,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

十一是反洗钱处罚:从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分。

十二是适用范围: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三是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四是删除现场评估:第二十五条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十五是非银行支持机构开展反洗钱审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准入时开展反洗钱审查,主要是通过审查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次修订,是系统性重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框架,核心体现监管穿透性强化、责任主体下沉、科技驱动升级。从监管强度、机构治理、技术赋能等层面要求反洗钱应全面纳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责任下沉,必须将反洗钱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强制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确保客户尽调、交易监测等核心功能覆盖全业务场景。其强化定期风险自评估的刚性要求、差异化风控机制、动态调整策略等要求凸显了风险精准化管控的导向,且非银机构面临更严准入审查。